廉政學習內容(8月)九項準則系列學習之恪守保密準則,不泄露患者隱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韓某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間,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員韓某利用其工作便利,進入他人賬戶竊取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嬰兒信息(每月約1萬余條),并出售給黃浦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員張某某,再由張某某轉賣給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發,韓某、張某某、范某某非法獲取新生嬰兒信息共計30萬余條。
2015年初至2016年7月期間,范某某通過李某向王某某、黃某出售上海新生嬰兒信息共計25萬余條。2015年6月至7月,吳某某從王某某經營管理的大犀鳥公司內秘密竊取7萬余條上海新生嬰兒信息。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間,龔某某通過微信、QQ等聯系方式,向吳某某出售新生嬰兒信息8000余條,另分別向孫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兒信息共計7000余條。
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于2016年8月18日以韓某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將其批準逮捕,同年11月25日提起公訴。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韓某等8人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至七個月不等。
典型案例2
張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利用惡意程序批量非法獲取網站用戶個人信息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015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在登錄瀏覽“魅力惠”購物網站時發現,通過修改該網站網購訂單號可以查看到包含用戶姓名、手機號、住址等內容的訂單信息。為謀取利益,張某某委托他人針對上述網站漏洞編制批量扒取數據的惡意程序,在未經網站授權的情況下,進入該網站后臺管理系統,從中非法獲取客戶訂單信息12503條,通過QQ等聯絡方法將上述客戶信息分數次賣給被告人姚某某,獲利人民幣5359元。被告人姚某某購得上述訂單信息后,又在網絡上分別加價倒賣從中牟利。
上海市黃浦區檢察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對張某某批準逮捕,于同年10月20日以證據不足對姚某某不批準逮捕,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此案提起公訴后,2016年3月29日,黃浦區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典型案例3
章某某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構成數罪的,依法予以并罰)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到廣東省河源市租住源城區建設大道德欣豪庭C2棟1201室,準備手機等作案工具并通過互聯網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12555條。2016年3月至4月間,被告人章某某先后雇用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該出租房內,通過撥打章某某事先從網上購買的學生個人信息上的家長聯系電話,冒充“學校教務處”“教育局”工作人員,以獲取國家教育補貼款為由,誘騙學生家長持銀行卡到ATM機上轉賬至章某某掌控的銀行賬戶,從中獲取錢財。至被查獲時,共撥打詐騙電話4392人次,騙取11.62萬元。2016年4月期間,被告人章某某還伙同他人利用同樣的手段實施詐騙行為,至被查獲時,共撥打詐騙電話807人次,騙取他人錢財近3000元。
福建省安溪縣檢察院于2016年6月3日以涉嫌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章某某、汪某某等人批準逮捕。此案提起公訴后,2016年12月14日,安溪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8萬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被判處二年零九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案例4
郭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提供給他人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間,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術服務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過QQ群交換等途徑,非法獲取樓盤業主、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電話、住址及工作單位等各類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85203條,上傳存儲于“騰訊微云”個人賬戶內。后通過QQ群發布信息,將上述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元。
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郭某某批準逮捕。同年12月30日,該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月11日,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典型案例5
魯某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單位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依法追究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自2014年以來,犯罪嫌疑人魯某利用網絡QQ群尋找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網友,向王甲等人大量購買公民個人信息,通過QQ傳輸信息、支付寶轉賬、銀行轉賬等方式進行交易。魯某將獲取的公民信息,按照類別通過QQ賣給一些電話促銷人員,其中賣給王乙8萬余條,非法獲利6萬余元。犯罪嫌疑人王甲通過QQ向他人購買“快遞提取”軟件程序,批量下載公民的快遞訂單信息10萬余條。2016年5月8日,王甲將“快遞提取”軟件提供給魯某,兩人意圖合作實現公民信息的資源共享。2016年5月11日,魯某、王甲被山東省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查獲兩人存儲的公民個人信息1000萬余條。
山東省新泰市檢察院于2016年6月16日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魯某、王甲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同時向偵查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監督公安機關對另兩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新泰市某快遞公司負責人和魯某的下線王乙立案偵查。同年6月24日,新泰市公安局對該快遞公司負責人和王乙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偵查。
典型案例6
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特殊主體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數量達到一般主體立案追訴標準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籍某某身為河北省高邑縣王同莊派出所民警,利用其在高邑縣王同莊派出所工作的職務之便,使用已調離的前所長段某某的數字證書查詢公安系統內公民個人信息3670余條,并通過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共計19840元;被告人李某某將從籍某某處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42185元。
河北省趙縣檢察院于2016年5月21日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籍某某、李某某批準逮捕。2016年12月14日,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趙縣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3月9日,趙縣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籍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各并處罰金5000元。